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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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623民初4070号

原告:王某1,女,汉族,1978年11月17日生,住商水县。
被告:王某2,男,汉族,1981年5月27日出生,住商水县。

根据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深,××××年××月××日生育长女王艺柯。婚后夫妻感情尚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已结婚多年,且生育有两个孩子,二人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原告王某1所举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王某1要求与被告王某2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建军
书记员梁蒙蒙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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