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与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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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623民初3738号

原告赵某1,男,汉族,1987年9月6日生,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王明辉,河南万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智某,女,汉族,1988年1月1日生,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王海涛,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根据原、被告相一致的陈述,本案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7月13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短暂相处后,同年农历腊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女儿赵某5、赵某6,××××年××月××日生育儿子赵某4。赵某5、赵某6、赵某4现均随原告的父母生活。庭审中,赵某6到庭接受法庭询问,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偶有生气现象。被告曾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离婚,2020年5月14日本院作出(2020)豫1623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20年7月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20年7月30日,本院作出(2020)豫1623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在,原、被告双方尚未和好。被告的债务有5000元,××原告帮助被告借他人的,应当被告自己偿还。
另查明:2020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107.93元/年。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三个子女,本应该夫妻恩爱、白头偕老,共同承担起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把三个子女养大成人。本院已两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给双方创造和好的机会。然而,原、被告执迷不悟,不沟通不交流,互相责难对方,导致矛盾不断升级,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在原、被告均有离婚的念头,和好无望,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仍有教育抚养婚生子女的义务。原告要求抚养三个子女,对被告显失公平,被告可抚养一人。根据庭审情况,以原告抚养赵某6、赵某4,被告抚养赵某5为宜。被告应适当支付赵某4的抚养费。原告请求的分割共同财产75000元、承担共同债务41000元、支付赔偿金50000元,因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赵某1与被告智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赵某6、婚生儿子赵某4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赵某5由被告抚养;
三、被告智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1子女抚养费68458.70元(16107.93元/年×17年×25%);
四、驳回原告赵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玉衡
书记员朱红梅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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