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杨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1,762字数 2814阅读模式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2021)粤01民终115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10号8、9、10、11、12、13层。
负责人:林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瑛,女,该中心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权,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某于2012年10月8日与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广发信用卡中心工作,任职营销员,工作地点为盘锦。2014年11月1日,杨某与广发信用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某工作年限自2012年12月1日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期限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商户代表(资深商户代表),工作地点为盘锦。双方确认杨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488.96元。
2019年9月26日,广发信用卡中心向杨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杨某女士,因你自2019年8月26日、27日、9月2日、3日、16日、17日未按EMS通知要求到沈阳商户团队参加在岗培训及按岗位进行考核通知的培训,亦未按《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考勤休假管理实施细则1.8版本》的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累计旷工达六天,违反《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考勤休假管理实施细则1.8版本》5.2.2“连续旷工5天(含)以上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公司编制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决定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的最后工作日为2019年9月26日。对此,广发信用卡中心提交了《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考勤休假管理实施细则1.8版本》拟证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交了《提醒函》拟证明杨某连续三个月业绩不达标;提交了《关于对杨某进行在岗培训及按岗位进行考核的通知及培训课程表》《培训签到表》《课程表》《考勤记录登记表(2019年8月)》《关于调整对杨某进行在岗培训的通知及EMS邮寄详情单(2019年9月11日)》《聊天记录》,拟证明杨某经通知培训后仅参加了8月28-30日的培训,未参加8月26日和27日、9月2日、3日以及2019年9月16日和17日的培训课程。杨某确认8月26日、27日没有参加培训,主张因为当天单位有事没去;杨某确认9月2日、3日没去,主张因为单位不给补住宿、交通费等。杨某主张虽没有去参加培训,但仍有在原工作地点考勤和上班。经查阅《课程表》,课程时间早上9:00开始,下午17:00结束,中间11:30至13:00为休息时间。广发信用卡中心补充提交了2019年12月16日向公司工会报备杨某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的报备内容文件。
一审时,经当庭询问广发信用卡中心安排在沈阳培训有无报销交通费、住宿,广发信用卡中心称交通费按制度可以予以报销,曾询问杨某,但杨某称车票丢失无法报。关于住宿,因盘锦至沈阳高铁通勤1个小时,可一天内予以来回,故按规定未给报住宿费。又询问广发信用卡中心,广发信用卡中心主张盘锦市距离沈阳160公里左右,乘高铁大概1小时左右。最早发车为上午9点半盘锦出发,10点(半)到沈阳;返程晚班时间为17:25、31、49从沈阳出发。
杨某向盘锦兴隆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广发信用卡中心: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080元;2.支付2016年至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724.14元;3.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920.02元。该委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劳动仲裁裁决: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880元。
一审时,广发信用卡中心、杨某双方当庭确认杨某事后通过住所地所在地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仲裁裁决已实际领取了劳动仲裁裁决的支付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广发信用卡中心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否成立,在于审理杨某未按已安排的时间接受培训的理由是否成立。首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盘锦市,杨某实际工作地点也为盘锦市,培训安排的地点为沈阳市,两地相距160多公里。广发信用卡中心安排杨某培训,应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其次,根据庭审询问,广发信用卡中心称其仅提供车票报销,对于当天可以往返的外勤不予报销住宿费。但实际情况是,盘锦最早发车沈阳的高铁为9:30,晚于培训开始时间,杨某当天乘高铁出发,必然迟于培训开始时间;培训结束后返回盘锦,在准时结束培训的情况下,杨某需要保证每天能买到票,于下班高峰期,最晚在49分钟内完成从培训地点到火车站,并完成进站安检、取票、验票并搭乘火车,对劳动者过于苛求。因此,如需按要求准时出席培训,避免不了要在沈阳当地过夜住宿。而广发信用卡中心并未提供住宿报销,不能视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劳动条件。综上,广发信用卡中心安排杨某异地培训,却未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杨某未能出席培训责任在于广发信用卡中心,杨某不构成旷工。广发信用卡中心以累计旷工超过5天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杨某对劳动仲裁计算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88元/月×5个月×2=54880元没有异议,未超过法律支持的金额,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关于广发信用卡中心解除与杨某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广发信用卡中心提交的证据及双方的庭审陈述,杨某没有参加广发信用卡中心安排的2019年8月26日、27日、9月2日、3日、16日、17日的培训。杨某辩称其除了8月26日、27日没有参加培训以外,其余时间仍留在原岗位工作。由于广发信用卡中心是以杨某旷工为由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故广发信用卡中心应提供考勤记录证明杨某没有参加培训的时间是否有到岗出勤。广发信用卡中心没有提供考勤记录反驳杨某主张的事实,故本院采纳杨某的主张,确认其没有参加培训但有到岗工作。虽然杨某没有服从广发信用卡中心的工作安排参加培训,扰乱了广发信用卡中心的日常管理,其行为属于违纪。但是广发信用卡中心主张杨某没有参加培训即属于旷工且达到解除程度,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一审认定广发信用卡中心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广发信用卡中心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广发信用卡中心上诉请求无需支付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广发信用卡中心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10元,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润楹
审判员康玉衡
审判员杨玉芬
书记员郑筱斯

2021-07-28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