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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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2020)豫1325民特7号

申请人:王某。
法定代理人:张连香(系王某祖母),女,汉族,1938年2月10日出生,住内乡县。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孙改聪,女,汉族,1978年1月2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内乡县,原住河南省内乡县,系申请人王某母亲。2011年9月,孙改聪失踪,至今查无音信。申请人王某申请宣告孙改聪死亡后,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孙改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孙改聪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孙改聪下落不明已满九年,直至本院登报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作为孙改聪的儿子,申请宣告孙改聪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孙改聪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松哲
书记员郭震川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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