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809字数 594阅读模式

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1)豫1729民初3169号

原告:韩某某,男,1979年3月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马某某,男,1989年2月生,汉族,住新蔡县。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是业务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油漆,经结算原告提供欠条一张,内容由原告书写,被告签字并按押,载明“本人马某某,于2021年2月25号欠韩某某40000(肆万)元整人民币,马某某2021.2.25”。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通过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结算欠条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马某某向出卖人韩某某购买油漆,买受人马某某应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故原告韩某某要求被告偿还40000元货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韩某某货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周镇江

2021-07-06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