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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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动争议(2021)粤0307民初15329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广东韦恩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广东创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确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11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间工资644元;
三、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7000元;
四、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931元;
五、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506元;
六、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玲
书记员黄碧丽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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