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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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甘1226刑初108号

公诉机关礼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3月9日被礼县××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礼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7月1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庞某饮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去礼县,行驶至礼县段时,被执勤的民警依法现场查处,经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267mg/100ml,遂将其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庞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28.82mg/100ml。
上述事实,经查证属实,被告人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告人庞某身份信息、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驾驶人驾驶证、车辆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讯问笔录,现场查处照片、血样采集照片,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文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庞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亚莉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佩
书记员石可欣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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