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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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不当得利纠纷(2021)黔2601民初5137号

原告:周某某,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住址:贵州省黄平县。
被告:盘某某,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瑶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址:榕江县。

经审理查明:原告因资金紧缺,到巴黎车贷公司(又叫很好贷公司)贷款,但贷款未成功。2019年7月29日巴黎车贷公司业务员唐大营、龙发贵介绍原告到IQ车贷公司凯里分公司贷款,被告盘某某系IQ车贷公司凯里分公司业务员,被告盘某某接待原告贷款业务,原告用全款购买的2019年奥迪A4L车到被告所在的IQ车贷凯里分公司以车贷款。事后,贷款审批下来,原告贷款得到金额19万左右。2019年7月30日早上8点半左右被告通过电话告诉原告收取贷款下来的19万的服务费用,按5%标准的费用收取,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早上8点56分转9500元服务费给被告,同时,原告又在8点58分转安装GPS200元给被告。被告收到钱后,于当日早上8点59分将9500元中介服务费转给巴黎车贷公司业务员唐大营,9点1分将200元安装GPS费用转给公司经理许发旺。2019年7月30日巴黎车贷公司业务员唐大营将收到服务费9500元转给同公司业务员龙发贵。
另查明,原告在庭审中认可200元系车子安装GPS费用,并认可认识巴黎车贷公司业务员龙发贵。另,原、被告均未提供贷款合同,对中介服务费也未有书面合同系帮巴黎车贷公司业务员唐大营、龙发贵代收中介服务费,并及时转给巴黎车贷公司业务员唐大营、龙发贵。因原、被告分歧较大,该案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民事起诉状、被告的辩称,原、被告所举证据及证人的证言和庭审记录等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获得人被称为受益人,财产受损失的人被称为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返还债权的权利。本案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早上接到被告电话后,在8点56分转9500元给被告,当日早上8点59分被告将9500元转给巴黎车贷公司业务员唐大营,唐大营又将收到的9500元立即转给同公司业务员龙发贵。庭审中,原告认可是巴黎车贷公司业务员龙发贵介绍到被告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本院认为,按照该行业交易习惯,原告系知晓该笔服务费用的产生,况且被告已将原告所转的9500元转给介绍原告来贷款的巴黎车贷公司业务员,故被告不是不当得利获得的受益人,故原告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转给被告200元,庭审中,原告认可是安装GPS产生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第九百八十五、第九百八十七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的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姚琼
书记员袁雪婷

202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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