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兰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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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鲁1002民初4293号

原告:杨某,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程宜航,山东天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某,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本案杨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兰某未予质证,本院依法审查核实了上述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3日,兰某向杨某借款23000元,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兰某承诺7月3日偿还。后兰某偿还2000元。杨某起诉后,经调解员工作,兰某又还15000元,余款6000元未还。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存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杨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兰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照约履行各自义务。杨某出借款项后,兰某负有按时偿还借款之义务。然经杨某催告,兰某偿还17000元,余款6000元至今未还,杨某有权要求其继续还款。
综上所述,杨某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兰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某借款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兰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波
书记员鲍梦鸽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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