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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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豫1481民初2180号

原告:刘某,女,1989年8月7目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胡某,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本院经审理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9年11月,原、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原、被
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
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某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于自由恋爱,且是自愿登记结婚,现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之程度,仍有和好因素。且原告刘某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证据,故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胡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
下:
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连亭
审判员汪蕾
审判员苏洋
书记员王立博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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