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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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湘0426民初1362号

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何某某,男。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资金需要找到原告借款,2020年6月26日至28日,原告分5次共计7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被告未出具借条,未约定利息,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承诺在2020年8月底还款,经多次催收被告未还款。
原告李某某提交了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但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通过当事人陈述、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综合认定确实存在。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受法律保护。故原告李某某诉请被告何某某偿还借款7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虽然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借款期间内和逾期利息,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案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本金7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该款时止);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何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君辉
法官助理蒋东
书记员周城志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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