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小妹与徐某某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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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21)沪0110民特900号

申请人:邱小妹,女,195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蓉(系申请人邱小妹的女儿),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丹,上海海忠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某某,男,194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邱红卫(系被申请人徐某某的妹妹),女,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12栋1-4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芬(系邱红卫的女儿),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经审理查明:徐某某,男,194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嫩江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与妻子王松梅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松梅于2020年7月2日死亡。俞玲娣与前夫育有一子即徐某某,后俞玲娣与邱桃生结婚生育邱小妹、邱红卫、邱红光三个子女。俞玲娣于1966年11月20日死亡,邱桃生于1974年1月6日报死亡,邱红光于2013年2月4日报死亡。徐某某患有痴呆,生活需要人照顾。2021年5月6日,申请人邱小妹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徐某某患有痴呆,此节事实有上海市市东医院的门急诊病历为证,故申请人邱小妹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邱小妹系徐某某的妹妹,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担任徐某某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徐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邱小妹为徐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佳娜
法官助理李雪
书记员林摇雪夏湘芸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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