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石某某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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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京0106民特653号

申请人:李某1,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石某某,女,194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指定代理人:李某2(石某某之子),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经审理查明:石某某,女,194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石某某与李某3系夫妻,二人生育三子:李某4、李某1、李某2,李某3于2013年8月1日去世,李某4于2000年3月去世。本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石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2021](精)鉴字第2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石某某患器质性智能损害,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李某1申请宣告石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本案中,李某1作为石某某之子申请作为石某某的监护人,李某2亦同意,故本院对李某1要求指定其为石某某的监护人的申请事项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石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李某1为石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薇
法官助理王培松
书记员刘姝辰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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