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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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宁0402民初6015号

原告:李某1,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海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宁夏中卫市人,系原告之子,住中卫市海原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马某,宁夏中卫市人,现住固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某,宁夏言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欠条原件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证明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15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认为欠条并非借条,足以说明该款是在赌场上所欠款项,并未有借贷关系的发生;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不能确定双方聊天人员的身份信息,被告对微信聊天内容以及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提交录音光盘一份,证明欠款是赌债的事实。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证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对出具欠条的过程其不能做出合理说明,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将款项已支付被告的事实,虽然欠条中有被告签名,但被告提供的录音光盘及证人何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欠条实为赌债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目的,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原告组织牌局,邀请被告马某、何万鹏等人参与。被告马某输掉赌资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形式向被告当场多次借款以供继续参赌。2017年12月8日,被告就牌局所欠原告赌资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李某111500元,还款日期2018年12月1日”。

本院认为,赌博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目的是赌博,且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用于赌博,该笔借款用途不合法,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计永峥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小琴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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