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故意伤害罪(2021)鲁1312刑初462号
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94年6月3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务工,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2021年1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代光众
书记员诸葛瑞琪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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