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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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1)皖0422民初3655号

原告:吴某,男,汉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寿县炎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认为:王某尚欠吴某货款10400元,有欠条为证,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王某拖欠不还,侵犯了吴某的合法权益,故吴某要求王某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吴某货款10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世龙
法官助理刘芳
书记员张润楠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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