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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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盗窃罪(2021)辽0106刑初529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现住址。曾于199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199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8年5月12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4月26日被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鉴于犯罪嫌疑人董某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董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董某向被害人王某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晓满
书记员孙鸿雁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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