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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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粤0307民初608号

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古某某,男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按月利率1.2%计息,逾期还款则按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流水显示,2019年6月26日,原告通过其名下平安银行账户向被告名下建设银行账户转账4万元。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中有提供答辩及证据反驳对方请求的权利,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之后,未提供答辩及证据,视为被告对相关权利的放弃。
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以及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借款的银行交易记录证实,本院依据缺席判决规则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利息,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为每日3‰,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到期的最后一天即2019年8月25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即月利率1.2%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属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原告要求被告自2019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古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4万元,并自2019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00元,可向本院申请退费8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800元,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坤东
书记员吴建创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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