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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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内0105民初4375号

原告:吴某,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应偿还原告吴某借款65000元。原告主张自2020年7月5日至2021年3月5日的利息,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有利息约定,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吴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张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某负担1436元,由原告吴某负担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苑
人民陪审员张潇宇
人民陪审员何继英
书记员马小娜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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