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郝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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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1民终9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女,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月××郝某与廖某登记结婚。婚生子郝某林于2019年X月X日出生。2018年3月21日郝某与廖某共同购买了浑南区某某X号1门房屋,建筑面积为58.34平方米,该房购房款为1022142元,现尚有贷款36.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郝某与廖某均同意离婚,此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尊重,故郝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庭下郝某同意婚生子郝某林由廖某抚养,故廖某要求郝某林随其生活的要求,予以认可。关于子女抚养费,结合现郝某的实际收入暂定为1800元为宜。关于房产及债务的问题,因郝某与廖某均同意将房屋变卖后再予分劈,且债务问题关系到案外人,故相关财产及债务事项,本案暂不予处理,如有争议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郝某起诉要求与廖某离婚,廖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廖某上诉提出应判决婚生子抚养费每月3100元的主张,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审结合郝某的收入情况、给付能力,酌情认定抚养费为每月18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廖某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廖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廖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硕
审判员洪淳
审判员赵楠楠
书记员侯书颖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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