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班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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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882民初3594号

原告李某,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霞,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阳,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班某1,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运,男,1985年8月19日,汉族,住大石桥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大石桥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班某2,原告称从2020年4月份分居至今,被告对此予以否认,称2020年4月份和原告吵架,原告离家出走,后来又回来了,中间大约回来5、6回。原告所称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不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所称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共同财产坐落大石桥市四季花城小区21号楼2单元401室85.16平方米的房屋一处。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虽然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班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兴华
书记员乔奇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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