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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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021)辽0423民初1518号

原告:魏某,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员,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艳,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住清原满族自治县,系原告妻子。
被告:李某,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案借款人高凯已于2020年6月2日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本案被告李某系高凯的妻子。原告出具转款记录1份:2018年3月30日,收款人户名高凯,金额¥50,000.00元,客户信息代理人姓名魏某。庭审中,原告陈述,我们和高凯是朋友关系,高凯打电话给原告说要用5万元,说高凯妻子和高凯妻子的姨要开化妆品店需用资金5万,按月息1分给,当天就给高凯转款了,因为平时关系太好了,所以没有打条,之后没有给过一分钱。被告陈述,没有开化妆品店这个事,借钱我不知道,钱也没给过我。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转账记录等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以上证明材料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可认定原告魏某与借款人高凯间的借贷行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予以保护。
关于被告李某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债务人高凯已死亡,被告作为高凯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高凯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原告的债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在继承高凯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一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期限及利息约定,故依据法律规定,从原告主张之日起按年息3.85%计算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高凯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魏某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21年7月15日始按年利息3.85%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00元,由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帅
书记员徐婷婷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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