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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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吉0291刑初93号

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男,汉族,1991年1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大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高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邢某能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确系积极认罪、悔罪,故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邢某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并落实帮教,对被告人邢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邢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清涛
书记员宫丞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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