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1与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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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423民初2038号

原告:郑某1,女,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瑞莲,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1,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郑某1与被告潘某1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郑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潘某2,2021年7月2日原告郑某1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潘某1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婚后应当互敬互爱,携手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近十年,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生育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郑某1与被告潘某1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书华
书记员乔莉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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